沈工人资发〔2017〕2号沈阳工学院教师培训量化考核办法

作者:时间:2017-06-26点击数:

沈工人资发〔2017〕2号 

 

沈阳工学院教师培训量化考核办法

 

为保障我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教师专业成长,促进培训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提炼新特色,本着全员培训,终身学习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校所有专职专任教师、实验教师。

第二条  各岗位人员年度额定培训量

专业技术系列教师年度额定培训工作量参照《沈阳工学院教师教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培训学时计算标准

种 类

学 时

校本研修

学校组织培训

实际学时

学术报告/讲座/沙龙等

2/

青年教师导师制

20/

教研室活动

1/

教师互听课

实际学时*0.5

培训机构组织

教学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实际学时

网络课程培训

课程规定学时

研讨会、研讨班

3/

进修实践

学历学位

(博士第一年)对应类别培训工作当量

访问学者

30/

企业实践、顶岗锻炼

2/

第四条  关于减免培训学时

1.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一年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工作当量。

2.由企业或其他高校调入的中高级职称教师,第一年可减免30培训工作当量学时,第二年开始正常考核培训工作量。

3.已退休的返聘教师不考核培训工作量。

4.因产假、工伤等原因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教师,可减免法定休假时间对应的额定培训工作当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核算。

第五条  考核时间

教研室活动由教研室主任统一填写“沈阳工学院教研室活动登记表”,所在部门填写“沈阳工学院培训汇总表”,并于每学期末将表格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备案至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培训、实践等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时,应同时出示相应证书、通知、登记表等材料。

2.培训学时计算标准中未涉及的培训,参训人员可事先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符合要求的可正常核算。

3.额定培训工作当量未完成者视同未完成年度额定工作当量,在聘期末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评价等级不能超过C,并且在下一聘期中不能聘任高一级职称。

4.本考核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相关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工学院教研室活动登记表

      2.沈阳工学院培训汇总表

 

                              沈阳工学院

2017年3月23日

 

 

附件1

                沈阳工学院教研室活动登记表

学院(部):


学期:

年——      年   第  学期

制表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教研室

活动时间(年月日)

地点

活动主题

活动方式

主持人

参加人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2

                 沈阳工学院培训汇总表

学院(部):

序号

部门

(全称)

姓名

校聘

职称

从事

专业

参加培训形式(详见备注,填写数字)

参加培训等名称

组织

单位

培训地点

(省市名称)

起止时间

(格式:YYYYMMDD-YYYYMMDD)

内容

目的

是否授

予证书

授予证

书名称

是否企业任职(企业实践、锻炼等填写)

企业担任职务(企业实践、锻炼等填写)

















































































备注:参加培训形式:1.计算机技术 2.英语 3.岗前培训 4.上级单位组织 5.网络培训 6.青年教师导师制 7.互听课 8.学历学位 9.研讨会、研讨班 10.企业实践、顶岗锻炼 11.访问学者 12.新员工培训 13.学术报告 14.讲座 15.沙龙 16.教研室活动 17.其他

 

 

 


  沈阳工学院                                          2017年3月24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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