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党发〔2021〕16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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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工202116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沈阳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中共沈阳工学院委员会 沈阳工学院

2021年831


附件


沈阳工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和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立德树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和《沈阳工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沈工院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分管党群、人事、督导、教学、学生、财务、法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管理部门、督导工作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等部门要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日常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组织协调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5.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

6.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上访等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8.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无故上课迟到、早退等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

9.备课不认真、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课件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的行为

10.消极对待教学工作,敷衍教学,上课不认真讲课,不认真管理课堂,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秩序混乱。

11.实践教学不认真,不认真指导学生毕业综合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未尽到指导教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2.教师评定成绩不客观、不公平,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3.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1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的行为。

16.收受学生财物篡改学生成绩的行为。

17.为学生代写毕业设计(论文)论文或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的行为;

18.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9.教育、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发生危险。

20.在教育教学及科研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及学生安危,逃跑、逃避、失职的行为。

21.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三)学术道德方面

2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

2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2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编造学术经历

25.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26.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27.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

28.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

29.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

30.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31.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32.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3.与学生谈恋爱或以情侣关系交往。

34. 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5.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

36.发表、传播不当言论、虚假信息,或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37.假公济私,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的行为,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38.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

39.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廉洁从教方面

40.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4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43.占有学生应得奖助学金,或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

44.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贷、勤、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45.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采用打招呼、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其他方面

46.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途径

第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就发现的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条 学校在党群工作部网站公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

第七条  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我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各单位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接到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教师工作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受理过程中,做好舆情监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稳妥处理。

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情况反映可不受理:

(一)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二)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三)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做出受理决定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由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以后,根据涉及内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其中,涉及党组织、党员的由学校纪委参加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参加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参加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学管理部门参加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及科研管理部门参加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搜集相关证据及资料,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维护其正当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进行复核,形成详实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十三条 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在任何渠道私自串联、泄露、宣传各类相关消息。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姻亲、血亲)、师生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调查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师德失范行为主体确认、调查过程、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和调查结果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  人力资源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师德失范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期限、申诉途径及期限等)当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十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沈阳工学院教职工与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校内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五)对于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职工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延期或解除。

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惩戒,会同有关单位执行处理决定。



第六章  教育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党总支、行政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单位,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工学院党委 2021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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