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为深化分收入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结构,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办学总目标的全面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标准工作量
(一)标准工作量,指专任教师在年度内需要承担的基本工作量。
(二)工作量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一年内完不成标准工作量的,按不足学时3倍酬金标准从岗位工资中扣除。
(三)教师在完成标准工作量后,在许可范围内的超课时部分可按第四条获得酬金。
第二条 各岗位人员年度标准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
表1 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
类别 |
职称 |
教学工作(当量学时) |
教师 系列 |
正高 |
320 |
副高 |
320 |
中级 |
288 |
初级 |
160 |
实验 系列 |
高级 |
192 |
中级 |
128 |
初级 |
96 |
注:实训指导教师每年需完成24班周实训指导任务。
(二)教学单位负责人
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在完成教学管理工作的同时,需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按专任教师同等标准接受教学质量监督。如选择教师系列薪酬,每年须完成100教学当量学时;如选择行政系列薪酬,每年须完成48教学当量学时,教学工作量超过128当量学时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
(三)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行政部门中具备教师资质、符合教学要求的人员方可承担教学任务,任课学时量每年最高完成128当量学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
(四)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具备任课教师条件的可承担少量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素质类选修课等教学任务,任课学时量每年最高完成128当量学时,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酬金。
第三条 关于减免工作量
减免工作量是指减免标准工作量,本条款适合下列人员。
(一)按照《沈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完成工作的导师,每培养一名青年教师,给予导师减免20教学当量学时;青年骨干教师导师制减免情况按照《青年骨干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执行。
(二)担任学校督导员工作的教师,达到了督导员工作质与量要求的,每年最多减免120教学当量学时(以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提供数据为准)。
(三)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平均每年减免100教学当量学时。
(四)新入职的初级职称教师,第一学期助课,考核合格者第二学期可安排教学任务,全年标准教学工作量96当量学时,超课时不计发酬金。新教师的第一学年工作量考核以入职时间开始,满12个月止,其中助课需满一个学期。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新教师到任需承担一届学生的兼职辅导员工作,每年至少担任2个自然班(至少60人)的辅导员,可减免50教学当量学时。
(六)我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连续时间达到一个月者,可减免40学时教学工作当量。
(七)已退休的返聘教师,每年须完成256教学当量学时。
(八)因产假、工伤等原因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教师,可减免法定休假时间对应的标准教学当量。
(九)经学校批准的借调人员,借调期间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减免部分标准工作量。
第四条 超标准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
超标准工作量酬金=A*B
其中,A为课酬标准,按照30元/当量学时计算;B为系数标准,超过标准教学工作量100-200当量学时,按照0.8计算,超过标准教学工作量201当量学时及以上的,按照0计算。
表2 监考费计算标准(元/场)
时间 |
1小时 |
2小时 |
3小时及以上 |
计算标准(元/场) |
15 |
30 |
50 |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原因本校及外聘教师临时接课,超出学校规定允许超额部分的,各教学单位要在发生前递交申请,并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的年度教学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汇总,经教务处检查复核后报送人事处。
(三)专任教师在一个考核期内未完成的标准工作量的,本人自愿申请,且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可以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考核。
(四)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沈阳工学院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沈工人资发〔2022〕144号)同时废止。
(五)相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制定;
2018年11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9月第二次修订;
2024年8月第三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