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院发〔2017〕8号
沈阳工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各单位和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健康发展,提高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校内学术报告(讲座)。指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委托各院(部)组织的由校外专家或校内教师主讲的学术报告(讲座)。
(二)校内学术会议。指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委托教学院部组织的学术会议。
(三)校外学术会议。指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国际性、地方性、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会议主要包括:在国内
外举行、有国内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经省部级以上部门批准或地方性、专业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地方性、专业性学术会议。
(四)校外学术报告(讲座)。指由校外单位主办、邀请我校教师作为主讲人的学术报告(讲座)。
(五)学术社团活动。指我校以团体或教职工个人身份加入各级各类学术学会组织。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科研目标、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或阐述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学术活动主办单位和主讲人对学术活动内容的政治性负有全部责任。学术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术交流的内容提前审查,涉及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经学校审批。
第二章 各种(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种(类)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实行事前申报制。学期开学两周内,各教学单位向学校申报举行学术交流活动申请。教学管理部汇总后提出学校学术交流计划,并予以公布。
临时性活动由各主办单位于活动开展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可纳入学术交流计划。
第六条 校内学术报告(讲座)与校内学术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一)校内学术报告(讲座)由学校或学校委托各院(部)组织。主办单位要于活动实施前两周向学校主管单位报告活动的具体安排,内容包括:主讲人基本情况、报告题目、报告会日期及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及大概人数,经费预算等。报告(讲座)结束后要向教学管理部提交活动记录或总结,内容为报告会的具体举办情况及整体收效,并附两份听讲者(教师或学生)个人心得体会。教学管理部负责学术活动的监控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对活动质量、效果做出客观评价。
(二)组织校内主讲人开展学术交流、报告活动,一般应是本校高职称或高学历的教师,也可是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参加人员。来我校讲学的校外专家学者应是在本学科领域研究处于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知名度的高职称或高学历人员。
(三)主讲、交流内容要紧密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学术报告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每次讲座、报告、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0分钟,听讲师生不得少于150人(仅教师参加的交流活动除外),特殊情况,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讲学费用标准校内人员讲学费用标准上限为:教授
或博士每场次500元,副教授每场次300元。校外专家讲学标
准上限为:国内外知名学者教授原则上每场次酬金5000元;部属985院校博士生导师每场次酬金3000元;其他教授或博士每场次酬金1000元。
校外讲学专家的招待费、交通费、住宿费总额包干,省内专家不得突破1000元,省外专家不得突破1500元。
第七条 校外学术会议及校外学术报告(讲座)的组织与实施
(一)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者,应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会议邀请函。
(二)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人员须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批准,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方可资助有关会议会务费用;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人员或单位,学校不予资助任何经费。
(三)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其出国手续、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或应邀赴校外开展学术报告(讲座)的人员,返校后应将会议或报告(讲座)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相关资料交教学管理部备案,并及时在校内报告学术交流的信息、成果。
第八条 加入学术学会组织的经费管理
(一)我校各单位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必
须向教学管理部申报,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凡我校正式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学会组织,需到教学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个人支付。
(三)我校各单位以团体名义加入全国性(或行业性)学术学会组织或省级一级学术学会组织,单位会费缴纳,应由参加单位向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由学校进行专项资助。其它较低层次的学术学会组织的会费,学校一般不予支付。
(四)凡需学校资助会费的学术学会组织团体会员,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每年将参加该学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学管理部审阅、备案,否则次年将不予会费资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要注意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保密工作,涉及需要保密的科研技术资料、成果、专利等要严格保密。
第十条 要加强校内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工作,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张贴活动海报,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学术交流活动公告与宣传稿件,做好学术报告、活动、会议记录,拍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视频资料,整理讲稿、课件、纪要等并存档。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及时在校内外有关媒体上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事宜的部门为教
学管理部。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年底将本单位学术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管理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工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
2.沈阳工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教师)
3.沈阳工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学生)
沈阳工学院
2017年1月11日
沈阳工学院 2017年1月14日印制
附件1
沈阳工学院学术报告登记表
主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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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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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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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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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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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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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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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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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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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主要内容: |
附件2
沈阳工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教师)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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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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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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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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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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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
时间 |
地点 |
报告人 |
学术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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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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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沈阳工学院学术活动记录表(学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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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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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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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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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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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
时间 |
地点 |
报告人 |
学术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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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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