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向应用型高校发展,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发展目标,建立一支适应学校发展的,创新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精良的师资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5]7号)和辽宁省《关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操作示范技能,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资格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暂不具备“双师型”条件的教师可评“双能型”教师,“双能型”教师是指既能讲理论,又能指导实践的教师。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动手能力,能较好地运用本专业的理论完成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三)教师年终考核等级在C级及以上。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且近五年有在企业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
(二)近五年中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级别企业任职或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近十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且近五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行业或工程背景的“双师型”教师。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管理或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近五年有在企业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
(二)近五年中有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企业任职或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近十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且近五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三)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
第三章 “双能型”教师的条件
第六条 从高校毕业没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在企业工作少于2年)的教师,成为“双能型”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教学工作两年及以上;
2.至少独立讲授两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相应的实践教学;
3.担任辽宁省创新创业团队指导教师,或近三年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并取得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体育课教师带团体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前三名; 表演专业带团队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一等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承担一年及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4.近两年每年完成不少于1个月(每次不少于2周)的企业实践锻炼(基础课教师不作此项要求)。
第七条 由企业引进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企业任职(2年工作经验及以上)但没有高校教学经验的教师,成为“双能型”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能独立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和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
(2)教学质量评价良好。
第四章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方式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与推荐、教学管理部审核,学校聘用的程序,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沈阳工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毕业证、职称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部认证,企业实践证明材料经教学管理部认证。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本部门所有申请人情况,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认定。
(三)学校发文公示“双师双能型”教师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四)“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每学期受理一次。
(五)“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聘任期为四年。
第九条 有关实践经历材料的特殊说明。
(一)教师入职前有关企业工作的经历,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企业一线的工作证明(包括起止时间)。
(二)应用技术研究或设计安装工作应提供由项目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成果采用证明或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针对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认定条件及增设或取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学校将适时对“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教师申报的材料应是近五年的实践经历和聘期内取得的各项成果。
第十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是进行高级职称评定的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每年优先选派“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申请范围:校聘自有专任教师(含二级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退休返聘教师)。
第十五条 首次聘任“双师型”教师,学校给予30分的科研工作量,分三年核算。首次聘任“双能型”教师,学校给予15分的科研工作量,分三年核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附件:沈阳工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