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教促发〔2019〕3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3-14点击数: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高水平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规范导师制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现将《沈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19年12月31日



沈阳工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高水平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规范导师制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快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师资队伍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对象范围、任务及要求

(一)培养对象的范围

各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列入导师制培养对象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应不超过35周岁,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入职时间未满二年,尚未取得讲师资格的新教师

2.从其他岗位转入,无教学经验、未认证教师资格的教师

3.教学质量评价连续C级以下,各学院(部)认为需要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教师。

(二)培养对象的任务及要求

1.尊重导师,虚心请教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努力完成学院(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虚心向导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3.见习教师入职后一学期内实行助教制”管理为导师助课(也可为本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助课)。助课期间全程旁听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并形成完整的听课笔记,不得无故缺席,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讲授,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协助主讲教师准备教学资料,承担与课程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导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导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可择机为学生试讲2次较为简单的课程内容,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助课任务。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期末前,形成助课安排汇总表,报教学管理部备案。教学管理部将对培养对象的助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者,提出通报批评,对于助课效果较差的培养对象将延长半年助课时间。

助课教师在正式开课前,要通过试讲,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和教师听课,对试讲情况要进行评议,做出试讲评价,评价结果合格者,方可安排该教师进行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将该教师送交至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4.积极参与导师教改及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5.在教学各个环节力争得到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自觉的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月至少汇报交流一次。一学期结束导师需要填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情况中期总结》,学院(部)填写《中期检查记录及总结》。

6.培养期结束需提交总结,经导师审阅签字后将《青年教师导师制手册》装订后交学院(部)审核、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导师资格及职责

(一)导师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及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2.原则上应有教授职称或在学校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表现优秀的副高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省级荣誉称号者优先。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与被培养教师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5.能履行本办法中要求的导师工作职责。

(二)导师的职责

1.对被培养教师进行师德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做出表率。

2.协助学院(部)拟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在岗学习计划,有计划的安排培养对象定期听课,观摩学习本人及其他教师的教学活动。

3.指导被培养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批改其编写的教案。

4.结合学校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被培养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5.随班听被培养教师不少于5学时的课堂教学,并做好听课记录,就上课效果及时做出评价与指导,交流授课心得。

6.指导被培养教师完成一轮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对无此教学环节的导师可不予考核此项工作。

7.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部)提出被培养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培养对象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8.有针对性的协助培养对象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被培养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9.培养期结束后提交《指导培养教师情况年度总结》,接受学院(部)组织实施的对教师培养情况的中期检查和年度考核。  

三、管理与考核

(一)培养周期

导师制培养周期一般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培养过程的管理

1.我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会同人力资源部、教学管理部、督导审计部负责制度设计、审核备案、指导检查和评价验收等工作,各学院(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选聘导师,确认培养对象,填写“培养任务书”、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全过程各环节的跟踪与考核并对培养进行全过程督导。各项培养材料在执行期间由各学院(部)负责保管,留存备查。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执行结果列入各学院(部)考核中。

2.培养周期过半,各学院(部)应及时组织对“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发现纠正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送至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

3.培养期满后,导师、培养对象需填写《导师制培养结项书》、《指导培养教师情况年度总结》等材料,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将会同学院(部)、督导审计部共同组织对导师的工作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的学习和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培养对象主讲课程的能力、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考核意见。考核结束后,所有材料由学院(部)存档,结果报送至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并作为培养对象转正、聘岗、晋级的重要依据。担任导师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晋级给予优先考虑。

4.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老教师的应尽职责,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主动承担导师工作。导师聘任实行双向选择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导师与培养对象自愿组合,也可由学院(部)选定指派。导师对青年教师进行一对一的培养,为保证质量,导师同时指导的青年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名。确定后的导师与培养对象的相关资料须报送至学校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5.凡列入培养范围的青年教师,须无条件参加导师制培养。未接受导师制培养或培养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对象不能担任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得高于合格等级,同时暂停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见习教师在中期检查中考核不合格者,不允许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

各学院(部)对认为达不到培养目标要求或有必要继续培养的青年教师,可延长培养1-2个学期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6.为确保导师制的有效贯彻实施,各学院(部)应成立由负责人事工作的领导牵头,成员包括各教研室主任及办公室秘书的导师制管理体系,负责各环节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四、附  

1.本办法由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原《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沈工行政发201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制定;

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沈阳工学院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   电话:56619009  

地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东段1号 邮编:113122

版权所有 © 教学促进与教师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