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发〔2023〕138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3-15点击数:


                          沈工发〔2023138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3113



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评聘高校教师职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文件。

一、聘用范围及期限

1.适用范围

本校在职在岗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分管领导、团委书记(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人员,可选择参加行政系列职级评聘,也可自愿申请参加教师职务评聘,自愿选择评聘类别后将不允许随意变更。

2.聘用期限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聘用期限一般为四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按实际期限聘用。

教师职务辅导员在聘期内遇有更高级别的岗位空缺时,可以依据《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沈工发〔2023139中的规定申请晋升。

二、岗位设置

结合我校实际,辅导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需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不超过5%

三、岗位聘任条件

满足《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沈工发〔2023139文件要求。

四、岗位评聘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受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立职称评审分委员会。

学校成立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评聘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对申请教师的考核。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各二级教学单位的职称评审分委员会、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教师的初审、审查和推荐工作。

五、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各岗位的条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填写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职能部门对相关成果材料进行认证。

申请人将通过认证的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同时提交能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论文或专著,并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二级教学单位初审

申请人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职称评审分委员会委员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职称评审分委员会对申请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审查,对申请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要求的教师,直接进行专业技术水平及教科研成果的考评,签署考评意见,提交至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要求的教师,签署初审意见,审核材料提交至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查。

3.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查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放弃申报。

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负责对申请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教科研成果等进行考评(组织答辩),提出考评意见。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4.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申述

申请人对聘任工作各阶段涉及本人的公示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人事处实名书面反映。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6.核准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上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7.学校聘任

学校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结果,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选。

六、聘期内的续聘考核

1.学校对已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条件执行《沈阳工学院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及具体要求》沈工发〔2023139之聘期内考核条件。

2.被考核人在聘期内完成聘任考核条件者,原专业技术岗可以续聘,续聘聘期为四年。

3.晋升正教授岗位,如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于考核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比例扣除相应级别责任津贴,直至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时恢复其责任津贴。辅导员晋升副教授,若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调整至讲师级别;讲师级别辅导员,一个聘期内不能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则于考核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比例扣除相应级别责任津贴,直至完成本级别聘期内考核条件时恢复其责任津贴。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2023年秋季职称评审时,原沈工发2022137文件与沈工发2023139文件并行使用。20241月,原沈工发2022137废止。

2.相关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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