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发〔2022〕175号
关于印发《沈阳工学院教师学术
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沈阳工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工学院
2022年12月13日
沈阳工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培育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为,促进学术研究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沈阳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作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在我校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教职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等;也适用于以沈阳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本规范中统称本校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章。
(二)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依次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在进行成果评价时,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七)在沈阳工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署名沈阳工学院。
(八)在学术交流或科技协作活动中,对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本校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及指导学生的研究成果(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牟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六)一稿多投: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七)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译著、编译等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本校人员,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处理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二)对于违反有关科研项目学术行为规范者,依情节轻重,应当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以及违约、赔偿金等,1至3年内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
(三)对采取上述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职衔或荣誉称号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是党员的,在给予上述处理的同时还应根据党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教职员工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申请和考核评估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六条处理。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纪检委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一)调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二)校学术委员会接到实名举报后,在十个工作日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校学术委员会不受理匿名举报。
(三)举报一经立案,校学术委员会即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出具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书面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对被举报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五)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校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六)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并送交当事人和举报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再次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复查结论和处理建议。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复查结论研究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
(七)在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之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不公开。
(八)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在其影响范围内公布判定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沈阳工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沈工教学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沈阳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印发